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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清关货运知识点解读:有关欧盟的通关流程及关税体系等

更新时间
2024-11-21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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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欧盟成员国是由多个国家形成的一个经济体,

这点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制度不同,

文章分为:


  • 贸易中欧盟的特征 

  • 欧盟进口通关流程 

  • 欧盟出口通关流程 

  • Transit (过境、转运) 流程 

  • 欧盟的商品归类体系 

  • 欧盟进出口关税、国内税等 

  • 完税标准和关税评价


  • 1.贸易中欧盟的特征:


    在贸易领域适用的欧盟特征和原则如下。



    在欧盟内部,确保货物自由流动,并根据这一原则,在成员国之间废除边境管制,关税和所有贸易壁垒。欧盟的货物自由流动是通过法律,不分歧原则和相互承认原则的整合来实现。欧盟国家适用着统一的关税法,统一海关法规定了原产地规则、海关手续、保税区、海关抵押和征收。但是,违反海关法规的调查和处罚是个别成员国的责任,并受各成员国国内法律的管辖。





    欧盟关税同盟链接: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C%A7%E7%9B%9F%E5%85%B3%E7%A8%8E%E5%90%8C%E7%9B%9F


    欧盟关税法链接:

    https://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customs-4_en


    无差别原则:

    是指任何成员国都不得将合法进口的产品,

    与国内产品差别化对待的原则,

    部分例外被允许。


    相互承认原则:

    是指依据成员国法规合法生产及销售的所有产品,

    应允许进入其他成员国市场的原则。


    统一机构:

    欧盟以欧盟委员会(欧盟执行委员会 = European Commission)为*高机构旗下有负责贸易通商的贸易总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税务和关税同盟总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等贸易相关制定及执行的统一机构。


    单一文件的使用:

    欧盟国家在处理出口、进口、运输等时,

    规定使用单一行政文件(SAD: Single Administrative Document)。

    如果使用,

    TIR证件(国际道路豁免证书),

    ATA证件(临时进口证书)

    和136F申报(外交豁免)等文件,

    则不使用特殊的统一行政文件。


    欧盟内自由流通:

    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物品转运,

    或欧盟国家进口时在特定成员国已完成通关的物品,

    可以在没有任何其他手续的前提下在欧盟内自由流通。


    2. 欧盟进口通关流程


    进入欧盟关税区域的境外物品应选择下列一项进行申报:


    1. 为了消费的进口通关

    2. 过境(转运, transit)

    3. 临时进口

    4. 进入保税仓库

    5. 再出口加工

    6. 海关监管加工


    以上申报内容中除为了消费的进口通关,

    其他的都可以保留缴纳各种税。

    (为了消费的进口通关)

    进口通关是指接受进口申报的海关,

    在确认申报事项及应具备的要求后,

    允许国外物品转为国内物品的流程。

    以下将简单说经常发生的进口通关流程。


  • EORI编号的签发


  • EORI号码是经济运营商注册和识别号

    是为了在欧盟内或欧盟外,

    与欧盟成员国进行进出口的所有人、

    企业必须取得的编号。

    EORI编号是欧盟成员国对申请人(进出口商)签发的一种唯一编号,

    一旦在一个成员国里获得此编号可以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内通用。


  •  入境摘要报关 (ENS : Entry Summary Declaration)


  • ENS和美国的AMS24小时预申报类似,

    是通过预先申报货物及加强安保的一种制度,

    如未申报将会进行罚款。

    提交内容包括货物信息(品名、HS编码、集装箱编号等)、运输人、发货人、收货人等个人信息,AEO(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信息及其他航运信息等。


    预申报舱单的提交时限因下列运输工具而有所不同。


  • 集装箱海运货物(短距离除外) : 在出发地装船24小时之前

  • 散装货物(短距离除外) : 抵达欧盟领域第一个港口4小时之前

  • 短距离海运货物 : 抵达欧盟领域第一个港口2小时之前

  • 短距离航空货物(4小时以内) : 飞机实际离港前

  • 长距离航空货物(超过4小时) : 飞机抵达欧盟领域第一个机场4小时之前

  • 铁路、运河 : 抵达欧盟领域内的海关2小时之前

  • 陆运 : 抵达欧盟领域内的海关1小时之前


  • 提货


  • 货物抵达入境港口后需经过以下流程。


    1.卸货及检验 (Unloading and Examination of goods)

    进口货物的卸货或转运上应获得海关的批准,

    海关有权利要求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取样,查验等。


    2. 货物进入至海关保税区域(Entry of goods into The customs territory)

    当货物到达欧盟成员国的特定港口时,

    可以直接在港口国家清关,

    或者通过保税运输运输至想进行清关的特定海关。

    在任何情况下,

    进口货物的到货必须原则上带到海关指定

    或批准的海关区域(临时贮存 Temporary storage)。

    这些临时贮存的持续时间*长为海运45天,

    其他货物为20天。

    如果这段时间没有通关,

    进口商必须将货物装运并放在私人保税仓库中,

    或采取措施,如退回或销毁。

    如需在通关之前将货物带出保税区,

    或者检查并取样,

    需要得到主管海关的特别许可。


    3.向海关出示货物 (Presentation of goods to customs)

    进口货物的承运人或货代,清关行,

    保税区域负责人等在货物抵达保税区域后,

    需即可向海关提交抵达申报书。

    邮寄物品或旅客携带品或,

    其他商业价值较低的货物,

    可以免于提交抵达申报书。


  • 进口报关 (Customs declaration of goods)


  • 1.

    进口报关对象为欧盟成员国进口的所有非共同体货物(Non-community goods),如是欧盟货物(共同体货物)则依据自由流通原则免于进口报关。


    2. 

    属于欧盟成员国A国的进口商进口同为成员国的B国货物时,应提交进口商所持的VAT编号或通关代理人所持的特殊VAT编号进行通关。另外,此时也应提交进口商署名的声明(Statement)。


    此声明应包含:

    ①在B国中没有持有VAT编号的自己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②按B国规定需进行VAT申报的事实,

    ③会向物流公司或通关代理行转达CMR Note(公路货运合同注意点)等内容。


    3. 

    进口报关的义务人为货主或其代理人(一般为有资格的通关代理行),申报方式可以为在线或纸质申报。欧盟领域内的所有海关采用着统一格式的进口报关单。(SAD: Single Administrative Document)


    4. 

    进口报关时必要的资料与其他国家基本相同,

    具体资料如下:

    进口报关单、

    价格申报单(货物价值超过10,000欧元以上时)、

    提单(B/L, AWB)、

    发票(Invoice)、

    装箱单(Packing List)、

    适用优惠关税时原产地证书(C/O : Certification of Origin)、

    其他按货物所要求提供的各种资料等。


    5. 所提交的进口报关单如无格式上的错误海关将即刻受理。

    但提交的资料不全或有必要进行监管时,

    海关有权查验货物或者让申报人补交相应资料。


  • 关税等税金的缴纳及提货


  • 纳税义务人(货主)应当在货物进入到保税区之前,

    缴纳增值税(VAT),消费税(excise)等,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进口商在非*终目的地进行通关时,

    关税应当在进口地缴纳而增值税等,

    税种可以保留到货物到达*终目的地后再缴纳,

    经过此流程后可以正常提取货物。


  •  自由流通


  • 完成进口通关后货物可以在欧盟成员国内任意流通。


    3.欧盟出口通关流程


    出口流程,

    是指货物从欧盟的关税境内转运,

    至其以外国家的流程。

    经过此流程后境内货物将转变为境外货物,

    从欧盟关税境内出口的所有境内货物都需要经过出口通关流程。


  • 出口报关单应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交至管辖货物包装地及装船地的海关。

  • 出口报关单依据统一行政格式(SAD)的要求,欧盟所有成员国都采用着同样的格式。如出口货物为需要特殊单证的货物,也需要具备相关的单证。

  • 出口报关应在货物离开欧盟关税领域之前进行,如未进行出口报关私自离开关税领域,虽可进行补录但会征收罚款。

  • 如完成出口通关手续的货物未离开欧盟关税境内,出口商应及时向海关提前申报。


  • 4.Transit (过境、转运)流程


    在欧盟通关系统中,

    保留缴纳所有进口或出口的税种,

    转运至欧盟及EFTA成员国(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瑞士)的情况,

    称之为过境(Transit)。


  • 境外过境(external transit)

  • 是指,

    境外货物经过欧盟成员国抵达目的地成员国的情况。

    另外境内货物为了出口而经过境外国家的情况也包括在内。(欧盟T1和T2的过境转运流程后续公号会更新过来)

    可以这样理解,

  • 欧盟境内的过境(internal transit)

  • 是指,

    境内货物经过境外国家重新运输至境内其他国家的情况。(需要有T2文件)

    所以,

    境外货物在境外国家间的转运或境内货物在境内国家之间的转运,

    都不是境外转运过境或境内转运过境。


    境外转运和境内转运并不是自由的随意过境,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和流程才可视为合法的过境。

    - 境外转运外,履行境外过境流程时

    - 根据国际道路豁免协议的TIR证件

    - 根据临时进口协议的ATA证件

    - 根据北约成员国间格式条款


    境外转运过境、

    境内转运过境流程是由申报人向出发地海关提交过境申报单时正式开启,

    同时需向出发地海关提供与关税相当的担保。

    在抵达目的地后向目的地海关提交过境文件即可视为完成过境流程,

    随之担保也会被解除。


    过境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7天,

    在此有效期内货物应抵达目的地,

    将过境文件转换成进口通关文件。


    但是,在此有效期内,

    不用转换成进口通关流程的例外情况,

    就是将货物转入至别的保税仓库的情况。

    此时,

    进口商应从海关处取得保税保管文件(IMAJ 或InBond Document),

    其有效期为1年 也可以不断延长有效期 ,

    在保税保管至实际通关为止关税、VAT等税的缴纳将会被扣货。


    5.欧盟的商品归类体系


    欧盟在国际贸易当中与其他国家相同也采用着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HS(Harmonized System) 编码体系。


    ■ 基本 (1~6位)


    1~6位的HS编码及商品归类体系与WCO及其他国家相同。


  • CN(Combined Nomenclature) 编码 - 综合商品归类表


  • CN编码是以6位编码为基础加上7~8位编码所制定的(总8位编码)。

    CN编码(综合商品归类表)是欧盟特有的商品归类体系,


  • CN编码查询网站

  • http://ec.europa.eu/eurostat/ramon/index.cfm?TargetUrl=DSP_PUB_WELC


  • TARIC编码 (Tariff Integrated Community) - 欧盟综合关税率表


  • TARIC编码是在8位编码的基础上添加2位编码制定的。

    (总10位编码:必要时可以在此再添加4位编码。)


    TARIC编码是*详细,

    欧盟特有的商品归类表,

    在此编码中包含了欧盟适用的所有贸易政策及关税措施,

    (反倾销关税、保留关税等)。


  •  编码参考

  • 3501 : Casein, caseinates and other casein derivatives; casein glues

    3501.10 : Casein (WCO提供编码 - 世界共同)

    3501.10.50 : For industrial uses....(EU - CN编码)

    3501.10.50.10 : With a water content of...(EU - Taric编码)


  • TARIC编码查询网站

  •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Lang=en&SimDate=20130227


  •  HS编码及商品归类


  • 与其他国家相同与欧盟进行进出口贸易时,

    所有关税率、国内税率、各种管制、条件等,

    都与分类商品相关。


    欧盟虽然以CN(Combined Nomenclature)、

    TARIC编码进行商品归类,

    但这也是以WCO提供的HS编码为基础进行扩展的,

    以下文章中将CN,TARIC编码统称为HS编码。


  • 商品归类预审制度


  • 商品归类因在贸易中起到很多作用,

    欧盟执行委员会实施着成员国共同运营的HS编码预审制度。

    (BTI : Binding Tariff Information)


    通过BTI的商品归类申请资格,

    **于欧盟成员国内设立的企业保有,

    非成员国企业除非通过成员国所在企业,

    则不得申请。

    申请书可以用成员国的本国语言填写,

    其审查期间按情况而不同。(约为1~3个月)

    BTI的商品归类决定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海关,

    有效期为6年。


    BTI归类示例查询网站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ebti/ebti_consultation.jsp?Lang=en


    BTI申请及其他查询网站链接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customs/customs_duties/tariff_aspects/classification_goods/index_en.htm


    6. 欧盟进出口时关税、国内税等


  • 出口与关税 (从成员国出口至境外时)


  • 从欧盟成员国出口至境外国家或地区时不会对商品征收关税,

    也不会征收增值税,

    出口至境外国家或地区时也会给增值税退税,

    不会征收消费税等其他国内税。


  • 进口和关税 (从境外进口至成员国时)


  • 从第三国家或地区进口至欧盟成员国的商品,

    在以下三个领域内会征收相关税种。


    1 关税


    从境外进口至欧盟成员国的商品,

    将按制定的关税率征收关税。

    所有成员国对从国外进口的货物适用相同的关税税率。

    关税率种类包含了普通税率、

    协定税率、FTA税率、

    GSP税率、反补贴、

    反倾销、季节关税等。

    从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的特定商品,

    可能存在多种税率,

    但不可同时适用多种税率。

    其中适用何种关税取决于出口国、

    关税率的种类、

    是否具备原产地证书(C/O) 等,

    一般情况下对从特定国家进口的特定商品适用*优惠的税率。


    2 增值税(VAT)


    每个成员国可以自行制定VAT税率,

    实际上每个国家各有不同。

    (约为15%~25%)


    3 消费税(EXCISE DUTY)


    欧盟委员会规定了应征收消费税的*低税率,

    每个成员国在不得低于*低税率的基础下,

    可以自行制定本国的税率,

    其征收的消费税会纳入征收国家的国库。


    4 成员国(地区)之间的交易


    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交易并不视为进口,不会对货物征收关税,

    欧盟成员国之间交易货物时每个流通环节也都应缴纳增值税,

    欧盟成员国之间交易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时,也需要缴纳消费税。


    7. 完税标准和海关估价


    ■ 完税标准


    完税标准是指计算申报金额的价格或数量,

    纳税申报时商品的价格或数量为完税标准。


    以价格为完税标准的称之为申报税,

    以数量为完税标准的称之为从计量税,

    (欧盟体系大部分商品适用申报税,计量税只适用于煤炭、部分农产品、食品、电影胶片等少数的商品。)


    关税额 = 完税标准 × 关税率


    关税率基本按每个商品而制定,

    包括增值税等,

    以哪个国家进口的商品而有所不同。


    ■ 完税价格 - CIF价格


    申报税中成为完税标准的价格称之为完税价格,

    欧盟在进口时采用包含运输价格,

    和保险费的CIF价格为完税价格。


    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是指决定完税价格的流程和方法,

    (特别是在申报税)

    各个国家的海关估价都不同,

    在国际贸易当中会产生很多麻烦,

    在1995年成立WTO时制定了海关估价的统一标准新估价法规,

    并把此法规纳入了WTO体系之下,

    如不加入新估价法规,

    则规定无法加入WTO。

    因此,

    加入WTO的国家其海关估价制度也会相同。


    是否将运费和保险费加入完税价格里,

    因国家而不同,

    对于进口完税价格,

    美国采用着不包含这些费用的FOB价格,

    而中国、日本、韩国、台湾、欧盟等大部分国家

    或地区采用着包含此类费用的CIF价格。


    1.在WTO海关估价协议中,

    从第一种方法到第六种方法定义了六种海关估价方法。

    第二种方法在第一种方法不适用时适用,

    第三种方法在第二种方法不适用时适用,

    以此类推。


    第一方法 : 实际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第二方法 : 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

    第三方法 : 类似商品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

    第四方法 : 倒扣法

    第五方法 : 估算价格(Computed Value)

    第六方法 : 顺序类推法


    2 注意事项


    大多数关税都是申报税,

    其中决定完税标准的完税价格绝大多数以第一种方法决定。

    另外,

    第一种方法是进口申报人申报的发票(Invoice)上的交易价格为基础,

    客户经常误解他们可以调整关税金额。

    但是,

    在第一种方法中,

    实际交易价格是不受特殊关系影响的价格,

    并且必须是加算各种因素的加算金额和存在着如不适用第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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