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童装生产企业主,
您是否知晓童装的使用说明(标识)标注哪些内容?
您的童装使用说明(标识)是否规范正确?
赶紧来看看~
为了规范童装的使用说明(标识),提升童装产业整体质量,相关部门编制了《童装使用说明(标识)要求》,供参考学习。
小编特别提醒:上图中部分标准已经更新,请注意查新。
往期内容分享,请点击以下标题查阅:FZ/T 73005-2021《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FZ/T 73018-2021《毛针织品》
GB/T 14272-2021《羽绒服装》的10大变化童装的使用说明(标识)是向消费者传达童装产品基本性能、使用要求、功能特性等信息,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作为产品合格判定的一项要求。
目前童装的使用说明(标识)主要依据: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执行标准以及《产品质量法》相关要求,其要求必须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号型、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执行标准、安全类别、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其中耐久性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号型、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
02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1、产品名称
童装产品应标明名称,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可参考GB/T 15557-2008《服装术语》等标准规定的名称)
常见错误:
小童蚕丝童裤(成分:95%聚酯纤维5%氨纶)——产品名称未表明真实属性;
防晒服(未标注UPF值)——产品名称未表明真实属性。
2、号型
童装产品号型建议按GB/T 1335.3或GB/T 6411(具体情况按执行产品标准中的对应要求)标准标注。
常见错误:
童装套装号型标注不全——只标注上装或下装,未分别标注上装和下装;
童装号型采用错误的日常号型标注模式——如:上衣(S、M、L、XL)、牛仔裤(29码、30码、31码、32码)、童裤(100、110、120、130)等等;
童装号型标注不一致,吊牌部分和耐久性标签部分号型标注不一致。3、纤维成分及含量
应按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规定对纤维成分及含量进行标注,标注时注意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按GB/T 11951-2018《天然纤维 术语》、GB/T 4146.1-2020《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GB/T 17685-2016《羽绒羽毛》等标准规定名称。
常见不规范名称:人造丝、人造棉、人造毛、金属丝、弹力丝、金银丝、牛奶丝、化纤、羽绒棉、化纤棉、涤棉、锦棉、棉麻、拉架等。
常见纤维名称:棉、亚麻、绵羊毛、粘纤、聚酯纤维、锦纶、腈纶、氨纶、再生纤维素纤维等。
常用人造革:聚氨酯(PU)涂层、聚氯乙烯(PVC)涂层。
特别说明:
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件、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连接线和局部填充物等,其纤维成分可以不标。织物表面积占比>15%时,必须标注织物的纤维成分及含量。
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的种类、绒子含量(2021年4月1日起新国标已修改为绒子含量)和充绒量等;
常见错误:
(1)未标注纤维成分及含量或耐久性标签未标注纤维成分及含量;
(2)未标注规范的纤维名称;
(3)未标明童装产品中必须标注的织物纤维成分及含量(如:未标里料、填充物、拼料、羽绒名称、绒子含量、充绒量等);
(4)明示纤维成分及含量与实际不符或超出允差范围;
(5)不同形式标签(吊牌、洗水唛等)上纤维成分及含量不一致。
4、维护方法
童装产品应按GB/T 8685-2008《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标准规定对维护方法进行标注,图形符号应依次按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维护的顺序排列,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例。
常见错误:
(1)维护方法图形符号未按顺序排列;
(2)图形符号和文字说明描述相互矛盾或不符;
(3)标注旧版或不正确的图形符号;
(4)不同形式标签(吊牌、洗水唛等)上维护方法不一致。
5、执行标准
童装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标准代号+顺序号+年份)。同时需要注意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适用范围。
常见问题:
(1)、标准更新或作废日期后,标注过期或作废的标准;
(2)、标准编号写错或印刷不完整,如:未标/T、编号或年代号错误;
(3)、标注不适用标准,如:针织面料标注机织标准,婴幼儿服装标注儿童服装。
6、安全类别
童装产品应按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对安全类别进行标注,婴幼儿服装(3周岁或号型100及以下)必须标注:GB 31701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服装至少必须标注:GB 31701B类(也可标A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服装必须标注:GB 31701C类(也可标B类或A类)
特别说明:
婴幼儿服装:内衣、爬服、外衣、裤子等婴幼儿(3周岁或号型100及以下)穿着的服装。
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服装:衬衫、T恤、内衣、裤子等直接与皮肤接触的儿童服装(3周岁或号型100以上儿童穿着服装)。
非直接接接触皮肤的儿童服装:外衣、棉服、羽绒服、裤子等与皮肤无接触或小部位接触或短暂接触的儿童服装(3周岁或号型100以上儿童穿着服装)。
常见问题:
(1)、标注不适用的GB 18401相应类别;
(2)、标准编号写错或印刷不完整,如:标注/T、编号错误;
(3)、标注类别错误,如:婴幼儿服装标注GB 31701 B类。
7、质量等级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需要标明产品等级,同时依据执行标准分等规定标注相应等级(详见执行标准分等)。
8、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需要标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形式:检验证明:检验员01。
9、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国内生产的童装产品:需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的童装产品:需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10、使用说明(标识)的形式
童装产品的使用说明(标识)主要以合格证(吊牌、包装袋等)和耐久性标签(洗水唛、领唛、涂料印刷等)这两种形式为主,其中耐久性标签上必须有“号型、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三项内容,当采用多种形式的使用说明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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