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2日,欧盟发布新法规EU 2018/1513,修订REACH附件17相关限制条款。新法规新增REACH附件17第72条限制条款,新增纺织品中多种CMR物质的限制要求,包括重金属、甲醛、PAHs、邻苯二甲酸酯等。详细信息如下:
范围
该条款适用于:
(a) 服装或其相关配件;
(b) 服装以外的纺织品,其在正常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与人体皮肤的接触程度与服装类似;
(c) 鞋类;
以上产品中若含有附录12中相关物质且含量超过限值(均质材料中)则不得投放市场。
特殊要求
作为特例,对于夹克、外套或室内装饰品,在2020年11月1日(生效日期)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其甲醛限值为300mg/kg,之后将恢复附录12中限值要求。
豁免
该条款不适用于:
1)(a) 仅由天然皮革、毛皮或皮制成的服装及其配件、鞋类及其配件及类似纺织品;
(b) 非纺织紧固件及非纺织配件;
(c) 二手服装及其配件、鞋类及其配件及其他类似纺织品;
(d) 用于室内的全室地毯及纺织地毯,小型地毯,跑道;
2)属于法规EU 2016/425(个人防护设备)、EU2017/745(医疗器械)范围内的服装及其配件、其他相关纺织品及鞋类。
3)第一段(b)不适用于一次性纺织品。
附录12限制物质
Appendix 12-第72条限制物质及在均质材料中的*大允许浓度
物质名称
CAS号
限值以质量计(以均质材料浓度计)
镉及其化合物(列在附录XVII中第28,29,30项限制,附录1-6)
-
< 1 mg/kg(以可萃取镉计)
六价铬化合物(列在附录XVII中第28,29,30项限制,附录1-6)
< 1 mg/kg(以可萃取六价铬计)
砷化合物(列在附录XVII中第28,29,30项限制,附录1-6)
< 1 mg/kg(以可萃取砷计)
4铅及其化合物(列在附录XVII中第28,29,30项限制,附录1-6)
小球
< 1 mg/kg(以可萃取铅计)
苯
71-43-2
< 5 mg/kg
苯并[a]蒽
56-55-3
< 1 mg/kg
苯并[b]荧蒽
205-99-2
苯并[a] 芘;苯并[def]䓛
50-32-8
苯并[e] 芘
192-97-2
苯并[j]荧蒽
205-82-3
10苯并[k]荧蒽
207-08-9
䓛
218-01-9
10二苯并[a,h]蒽
53-70-3
4,α,α,α-四氯甲苯;对氯三氯甲苯
5216-25-1
α,α,α-三氯甲苯;三氯化苄
98-07-7
α-氯甲苯;苄基氯
100-44-7
甲醛
50-00-0
< 75 mg/kg(作为过渡,在2020年11月1日和2023年11月1日期间,夹克,大衣和室内装饰品中甲醛的限制浓度为300mg/kg;但从2023年11月2日起,这些产品的限制浓度应遵照75mg/kg。)
邻苯二甲酸二C6-8支链烷基酯(富C7)
71888-89-6
邻苯二甲酸二甲氧乙酯
117-82-8
< 1000 mg/kg (单独或与其他在本条款或者附件XVII中其他条款中
邻苯二甲酸二异戊酯
605-50-5
被法规(EC)No 1272/2008的附录VI第3部分分类为致癌、生
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PP)
131-18-0
殖细胞致突变或生殖毒性1A或1B的邻苯二甲酸盐一起)
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nHP)
84-75-3
N-甲基吡咯烷酮;1-甲基-2-吡咯烷酮(NMP)
872-50-4
< 3000 mg/kg
N,N-二甲基乙酰胺(DMAC)
127-19-5
N,N-二甲基甲酰胺(DMF)
68-12-2
分散蓝1
2475-45-8
< 50 mg/kg
碱性红9
569-61-9
碱性紫 3含≥ 0.1 %的米希勒酮(EC号202-027-5)
548-62-9
4-氯-邻甲苯胺盐酸酯
3165-93-3
< 30 mg/kg
2-萘铵醋酸盐
553-00-4
2,4-二氨基苯甲醚硫酸盐
39156-41-7
喹啉
91-22-5
2,4,5-三甲基苯胺盐酸盐
21436-97-5
备注:上述要求不影响REACH法规附录XVII或其他应用于欧盟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任何更严格的限制要求。
该限制条款将于2020年11月1日生效,届时将对纺织品、服装及鞋类行业产生很大影响,中拓检测提醒相关企业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做好产品的合规工作,以确保产品顺利进入欧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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