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审中心针对医疗器械常见问题汇总
1、何种情况下临床试验中对比方法检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验室?
答:在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中,所有检测试验原则上应由承担临床试验的机构完成。如果对比方法采用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且这些方法并非临床常规检测技术,需要专门的设备仪器和试验条件,大部分临床试验机构不具备相关检测条件,则对于确无相关检测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可将此部分试验委托给专门的、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由临床试验机构对检测结果进行认可。例如核酸序列测定和GC-MS/MS试验属于上述情形。但是如果对比方法是临床检验常规方法,如:一般病原体分离培养、微量肉汤稀释法(用于体外抗生素药敏试验)等,虽然试验操作较为复杂,需要具备专门的实验室条件和检测技术,但仍应由临床机构完成试验,不宜委托第三方实验室进行试验。为了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可控性,应选择有能力承担相关试验的临床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对相关试验进行严格的标准化操作,并进行机构间和操作者间的一致性评价。
2、产品的行业标准中规定,设备应在交流220V±22V范围内正常工作,但申报产品的标称工作电压为100-230V,与行业标准要求有冲突,应以哪个电压进行测试?
答:首先明确,上述标准相关条款考虑因素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产品在中国使用时可能出现电压波动的情况下,仍然可正常工作。其次,产品标称的电压范围只是宣称可以支持的额定电压,和前面所述的并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二者不存在矛盾。因此,对于问题中所述情况,应按照产品实际设计情况申报注册,标称电压范围应以实际设计参数100-230V为准,同时仍然按照标准的要求在220V±22V范围内进行检测。
3、增材制造口腔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的热处理工艺应考虑哪些内容?
答:需先明确产品的热处理工艺方法及热处理参数,并对热处理方法的适宜性进行评估及验证,明确热处理参数(包括升温时间、保温温度、保温时间等)确定的依据及热处理后结果的可接受性准则。
4、一次性使用电子内窥镜、三维内窥镜、胶囊式内窥镜,是否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的产品?
答: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中所述各内窥镜**于常规设计的产品。一次性使用电子内窥镜(包括整体为一次性使用、仅插入部为一次性使用的组合式内窥镜)、三维内窥镜和胶囊式内窥镜,均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的产品。
5、骨科及口腔植入器械,变更注册增加灭菌方式,需要进行哪些检测?
答:通过许可事项变更注册增加灭菌方式,需要提交相应灭菌验证资料并进行无菌性能检测。若因增加灭菌方式而引起其他性能改变的情况,均应进行检测。如新增环氧乙烷灭菌方式,则须增加无菌检测项和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项。
6、申请髋关节假体产品注册,如何选择临床评价路径?如选择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需关注哪些内容?
答:申请髋关节假体产品注册,可结合申报产品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一般来说,如已有相同适用范围、相似技术特征(如作用机理、材料、设计、产品性能等)的同品种产品在国内上市,注册申请人可考虑通过同品种路径进行临床评价。髋关节假体进行同品种临床评价时,需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适用部分,建议关注如下事项:
1.同品种产品的选择:尽量选择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与申报产品相同或尽可能相似的境内已上市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如果选择的同品种产品与申报产品差异较大,则需提供更多的科学证据论证二者差异不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鼓励申请人选择同品种产品时,对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全面调研。
2.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对比:需明确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范围相同和技术特征,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
3.同品种产品临床数据的提供:申请人需明确临床数据与同品种产品的相关性。建议申请人提取临床文献中的关键要素,以便于后续数据分析。
4.差异部分科学证据的提供:根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具体差异,需提交恰当的科学证据,如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资料和/或临床数据,包括可代表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资料和/或临床数据。
1、***的实验室:所合作实验室均为***的检测试验室,数据准确度99%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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