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玩具是设计在浅水中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的产品,包括充气和不可充气的。它们直径小于1.20米(除乘骑玩具外),能够在水面上承载或支撑儿童。例如,水上浮毯、小船(包括电池驱动玩具船和遥控玩具船)、乘骑玩具(无论大小)以及五颜六色的和/或动物形象或其他形象的浴室玩具和游泳圈。水上玩具不同于:
漂浮休闲用品。设计用于深水(最小直径为1.20m),不被视为玩具(但有专门的标准EN 15649-1:2009+A2:201水上和水中用漂浮休闲用品——第1部分:分类、材料、一般要求和试验方法)
游泳辅助用具(如手臂圈、游泳圈、救生衣)。虽然这些产品通常在玩具店出售,但它们并非预定用于玩耍,而是助浮用品/游泳学习用器具,因此必须符合个体防护装备的要求)
专门的欧盟指南提供了图例可协助将水上设备归类为玩具,这些适用于《玩具安全指令》。
水上和水中用玩具的常见风险以下是在该类产品中发现的最常见风险。
1. 溺水风险、玩具失去浮力和儿童失去支撑的风险:
无论何时儿童在水中玩耍,包括在浅水中,都存在风险。
2. 化学风险:
如果超过允许的限值,危险化学品可能会给健康带来短期和长期的负面影响。
如果水上玩具含有电子元器件,则还有其他风险:电气风险
带电部件可能导致触电。
不可见的辐射会导致电磁干扰,例如干扰医疗设备。
光辐射风险
高强度光线(如激光、LED和蓝光)可能会损害视力。
电池风险
内部线路或电子元件短路导致电池过热或爆炸,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
可触及的小电池(AAA电池或更小的)可能会被放置于口中并吞食,导致窒息和胃肠道损伤。
这是常见风险示例的清单。然而,制造商必须对玩具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涵盖与产品相关的所有可能的风险,以及可能采取的减轻这些风险的措施。风险的一般定义及其与危险的关系请查阅“情况说明”——“风险管理”。
危险产品案例可在“安全门”网站上获取针对欧盟在售的危险水上玩具所采取措施的具体案例。在文本搜索框中输入“水上玩具”(但不要加引号)并在“产品类别”下选择“玩具”可以查看被通报的案例。更好地了解玩具安全评估中或玩具制造商所犯的错误有助于避免重蹈覆辙。
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些产品主要受《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也有中文版)管控。该指令规定了所有玩具在欧盟上市前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玩具必须符合该指令中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可点击此处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玩具安全指令》解释性指导文件(也有中文版)
玩具安全指导文件
适用的标准欧盟有玩具方面的“协调标准”。如果这些标准被《欧盟官方公报》(OJEU)引用,则符合这些标准的玩具产品被认为符合《玩具安全指令》中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如欲获取有关玩具协调标准的更多信息和标准清单,可点击此处。
注:欧洲标准的全文只能从成员国级标准化机构购买。下面的CEN(欧洲的标准化机构)的网页上提供了各成员国标准化机构网站的链接。此外,在国内可通过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获取欧洲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于玩具:
EN 71 系列玩具标准
该系列标准共发布了14个部分。与水上和水中用玩具最相关的部分是:
EN 71-1:机械与物理性能
EN 71-2:易燃性能
EN 71-3:特定元素的迁移
EN 71-6:年龄警告的图标
EN 71-8:家用活动玩具
EN 71-9:有机化合物——要求
EN 71-10:有机化合物——样品制备和萃取
EN 71-11:有机化合物——分析方法
此外,该系列标准还涵盖了其他安全问题,强烈建议制造商查阅该系列标准的全部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应使用OJEU中引用的最新版的标准(包括所有修订)。
至少含有一个电子元器件和/或功能的玩具EN IEC 62115:2020标准及其修订版EN IEC 62115:2020/A11:2020标准适用于电玩具——即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的玩具。该标准涵盖了电玩具及其电功能相关的安全要求。它降低了电玩具玩耍时的风险,特别是那些用户看不到的风险。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小电池
电池室的紧固件
发光玩具(尤其是LED)的安全要求
遥控乘骑玩具的安全要求
通过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来解决触电和火灾风险
另外,该系列标准还涵盖了其他安全问题,强烈建议制造商查阅该系列标准的全部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应使用OJEU中引用的最新版的标准(包括所有修订)。
此外,如果电器和电子设备能够进行无线通信(例如,包含用于遥控的蓝牙或Wi-Fi),则应符合《无线电设备指令》(2014/53/EU)的要求。
玩具中的小零件
预定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玩具零部件及其可拆卸部件的尺寸不应能被儿童吞咽或吸入。
如果玩具(或单独的部件)可以完全容入(EN 71-1:机械与物理性能标准中定义的)小零件试验器,则其被认定为小零件,从而不符合《玩具安全指令》的要求。
化学品的具体限量
如《玩具安全指令》附件二中附录C所列,预定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需要遵守的某些化学品限量更加严格。此外,该指令附件二第3部分第8点规定了两类玩具中的亚硝胺和亚*****的具体迁移限值。
玩具年龄分类标准指导文件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造商需要熟知所有适用于他们自身产品的法律法规,下面还进一步总结了一些重要、适用的法律法规:
REACH(《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限制商品中的化学品。REACH将管理化学品风险和提供化学物质安全信息的责任交给了业界。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收集其化学物质性质的有关信息,以便安全处理这些化学物质,并在中央数据库中登记这些信息。
CLP 法规(《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该法规要求制造商在将危险化学品投放市场之前,对其进行适当的分类、加贴标签和进行包装。
请注意,根据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的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说,无论是不是玩具,所有产品都必须是安全的。
欧盟与玩具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在这里(点击“+其他法规”)
强制性标签及警告标识以下是强制性内容:
所有水上玩具应施加以下警告:“只应在成人监护下且浅于儿童自身可及的水深内使用”。
所有玩具都必须加贴CE标志。在给玩具加贴CE标志之前,制造商需要对玩具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所有适用的基本安全要求,验证玩具是否符合这些要求,起草能证明其符合情况的技术文档,并编制书面的《符合性声明》。完成后,他应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请查阅“情况说明”——“CE标志”
必须要有关于制造商和欧盟的经济运营者的信息。
警示标识及说明书应提醒使用者和监护人注意所涉及的内在危害和相关风险,以及如何避免造成伤害。
包括水上玩具在内的许多玩具都必须加贴警告标识。例如,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应附以下警告:“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或“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或采用如下图所示的警告图标。这些警告应附简单注释,其可出现在说明书中,对此警示所针对的特别危害予以说明。
注意!该警告标识仅适用于玩具确实“不”适合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情形,而不能豁免制造商符合针对此类玩具规定的特定附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