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的性能评价的申请指南
1. 性能评价的对象
1.1 本指南的内容是根据日本建筑基准法第68条25第3项的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的性能评价相关的申请手续,之后的内容中日本建筑基准法简称法。
1.2 性能评价的对象: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砌块、陶瓷砌块、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板、结构用钢材及铸钢、高强度螺栓及螺栓、结构用电缆、焊接材料(碳素不锈钢及铝合金)、套筒螺母、自攻螺丝或类似的东西、铝合金等。
2. 性能评价基准
通过提交的性能评价申请材料及现场审核来确认是否符合评价基准的要求。
2.1 建筑材料必须通过制定的测定方法进行测定,其结果必须满足规定的质量基准。
2.2 必须通过指定的检查方法对所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2.3 必须通过适当的方法进行生产、搬运及保存,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符合跪地的质量基准。
2.4 检查设备必须具备规定的必要的精度及性能。
2.5 必须进行适当的质量管理及组织运营。
2.6 根究规定进行质量管理推进负责人的选任及进行质量管理职责。
3. 性能评价的申请流程
前期咨询-资料确认-提交申请资料-提交资料评审-通知资料评审结果-支付费用-召开部会-向委员会提交资料-委员会结果的通知-(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话)发放性能评价书-大臣认证申请-大臣认证证书的交付。
4. 注意事项
4.1 根据申请者的情况,在审查中撤回申请时,请提交写明撤回理由的“撤回申请书”。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返还费用,请事先知晓。
4.2 审查期间原则上是从受理许可日开始最长6个月。过了6个月,审查原则上终止。另外,为了进行追加实验、资料的再整备等,如果想要延期审查日期,请提交写明延期理由的“业务日期延期申请书”。理由被承认是正当的情况下,交付“业务日期延期承诺书”。
4.3 以下情况不颁发性能评价书,即:不能申请大臣认证证书。
4.3.1 性能评价不合格
4.3.2 从受理承诺日起经过6个月的情况
4.3.3 故意窜改测试数据等或有明显错误时
4.3.4 申请者以外的第三方进行主要说明等,无法继续进行适当的审查时。
4.3.5 此外,试验数据等存在疑义有的情况下,有时会请求在申请者实验室现场或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再次试验。
4.4 国土交通省根据信息公开制度如果有申请的情况下,大臣认证证书的附件、附表的内容原则上是“公开”的。
5. 联系方式
如果需要咨询或申请上述日本大臣认证或其他产品的日本认证,请联系我们,联系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