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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电气设备中RoHS有害物质法令

全球电子电气设备中RoHS有害物质法令

欧盟RoHS2.0指令 2011/65/EU(实施日期:2013年1月2日)
2013年1月3日起,RoHS原指令2002/95/EC将会被废除,欧盟各国必须于 2013年1月2日前将新指令2011/65/EU (RoHS 2.0) 更新到当地法律。根据新指令的规定,从旧指令废除之日起,CE 标志所有管辖下产品都必须同时满足低电压(LVD)、电磁兼容(EMC)、能源相关产品(ErP)和RoHS 2.0的指令要求,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中国RoHS(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
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两阶段施行

美国加利福尼亚RoHS强制法案SB20/SB50(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SB20/SB50规定2007年1月1日后生产之特定电子设备,若其中四项重金属 (铅,镉,汞及六价铬) 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之限定标准,不得进入加州市场。

韩国 RoHS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法令规定产品内限用物质的含量,其中**项电子产品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车辆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的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并规定制造商应自产品上市或进口日起一个月内,于公司网页上宣告符合法规所规定限用物质的限值。

日本RoHS JIS C 0950:2008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  
日本新版工业标准法令 JIS C 0950:2008 已于 2008年1月21日制订完成,于2008年7月1日起生效。而旧版 JIS C 0950:2005 则有6个月的缓冲期至7月底,将于2008年7月31日作废。

该标准规定了七大类电子及电气设备 ( 个人计算机、冷气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干衣机 ) 中的特定化学物质 ( 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 ) 的含有标识方法。参考值是与EU ROHS是一致的。
JIS C 0950:2008 和旧版的主要差异在于排外项目和标识部分的修改。
排外项目:同样列于附录B下的排外项目,由原订的25项新增为29项,每一项的叙述更为详细。

新版标识:新标准只有关于超过有害物质质量百分比含量参考值的产品的橙色标志,而完全剔除了旧标准里的绿色标志。

受管制的七大类产品的特定化学物质未超出参考值或属于豁免项目范围,可以依据另外的文件《J-Moss绿色标志指南》自愿为产品申请新版绿色标志。

其他欧盟绿色环保指令

欧盟WEEE指令2002/96/EC

欧盟REACH法规指令EC 1907/2006

欧盟ELV指令2000/53/EEC

欧盟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指令94/62/EC

欧盟新电池指令2006/66/EC

欧盟Eup指令2005/32/EC

欧盟镉指令91/338/EEC

欧盟镍指令94/27/EC

欧盟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欧盟邻苯二甲酸盐指令2005/84/EC

挪威PoHS

其他美国绿色环保法令

美国加利福尼亚《加州65提案》

美国《2008消费品安全加强法》

其他有害物质要求

卤素(Halogen)

联合产业指南(JIG 101)

壬基(苯)酚(NP)

多环芳香烃化合物(PAHs)

全氟辛酸铵(PFOA)

全氟辛烷磺酸(PFOS)

四溴双酚-A(TBBP-A)

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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