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机构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等法规文件要求对企业送检样品按要求进行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法规要求即可出具检测报告给到送检企业。
微生物检验项目(含普通与特殊化妆品)
○表示需检验项目。
理化检验项目
注: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产品,需检测甲醇项目。 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的产品,需检测二噁烷项目。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产品,需检测石棉项目。配方中含有甲醛及甲醛缓释体类原料的产品,需检测游离甲醛项目。配方中含有化学防晒剂的非防晒类产品,需检测所含化学防晒剂。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需要检测α-羟基酸项目,同时检测pH值。纯油性(含蜡基)的产品不需要检测pH值;多剂配合使用的产品如需检测pH值,除在单剂中检测外,还应当根据使用说明书检测混合后样品的pH值。申报配方中含有原料使用目的为去屑剂的产品,需检测所含去屑剂。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的产品,需要检测化妆品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或PFA值。终产品因包装原因无法取样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例如喷雾产品、气垫产品等),企业在提交完整检测样品的同时,可配合提供包装前的*后一道工序的半成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①②③
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修护类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除表中所列项目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淋洗类护肤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免洗护发类产品和描眉类彩妆品不需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沐浴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注:
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易触及眼睛的祛斑类、防晒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淋洗类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除育发类、防晒类和祛斑类产品外,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的产品(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也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
可选用细菌回复突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不进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应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当存在不同浓度、不同配比等与安全性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需对每一种情况均进行相关的毒理学试验。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检测项目
说明:
选项栏中画√的,为必做项目;
选项栏中画*的,为可选项目,但必须从中选择至少一项;
选项栏中画△的,为可搭配项目,但必须配合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或者实验室试验一起使用。注释:
仅通过物理遮盖作用发挥祛斑美白功效,且在标签中明示为物理作用的,可免予提交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资料;
如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仅为头发的,可选择体外真发进行评价。备案检测送检有哪些要求?
01
普通九项、加测项、功效评价、毒理检测,送检单位应选择有CMA资质的机构,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选择对应的机构进行下单送检(其#效宣称评价法规标准要求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斑贴、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等项目检测机构必须具备CMA资质才能开展项目检测与评价)。
02
送检企业在送检前应与检测机构沟通送检事项,如填写委托申请单、确认样品送检数量等信息。
03
同一产品的注册或备案检验项目,一般应当由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
04
化妆品企业应当一次性向首家受理注册或备案检验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首家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产品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
送检样品应当是包装完整且未启封的同一批号的市售样品,送检时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可以为试制样品。
送检时样品的剩余保质期,应当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需要。05
送检企业送检样品至检测机构应送足够检验样品量及检测机构留样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