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2011/65/EU(“ RoHS 2”)是RoHS指令的当前版本,
代替了*初的指令2002/95/EC(“ RoHS 1”),
第二本于2011年7月21日发布,并于2013年1月2日生效。
RoHS适用于所有电气和电子设备(EEE),例如家用电器,照明,电缆,电动玩具等。
RoHS认证指令当前限制使用以下物质:
铅(Pb)
汞(Hg)
镉(Cd)
六价铬(Cr6 +)
多溴联苯(PBB)
多溴二苯醚(PBDE)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含有超过0.1重量%的指定物质(镉0.01重量%)的均质材料不得用于属于2011/65 / EU附录I所列设备类别的电气设备。
这些阈值考虑到以下事实:可能存在非常少量的杂质,这些杂质在技术上是无法防止的。
第11类和电缆的物质禁止:
RoHS指令目前适用于10个不同的类别,自2019年7月22日起,类别11将被添加到其中。
根据第2条第2款,第11类包括不属于另一类的所有其他电气和电子设备,
以及“开放应用范围”的例外情况;该应用范围对所有符合第3条第(1)款和
第(2)款“电气和电子设备”定义的设备开放(除非明确将它们排除在外)。
用于传输电流或电磁场的电缆也是“电气和电子设备”,仅标称电压<250 V的电缆属于此应用范围。
RoHS范围内的电缆在其所属的EEE类别的到期日或在2019年7月
(如果不专门用于任何EEE特定类别且额定电压<250V)
(类别11)中均不得包含禁用物质。
.
单独在市场上出售且不属于其他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外部电缆必须归类为11类,
因此要符合物质限制(包括未完成的电缆,例如不带插头的电缆盘)。
从2019年7月22日起,该物质禁令也可能适用于以前不属于指令2011/65 / EU的适用范围的电缆。
类别1-11的完整列表:
1.大型家用电器
2.小型家用电器
3.信息技术和电信设备
4.消费类设备
5.照明设备
6.电气和电子工具
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8.医疗设备
9.监控设备,包括工业监控仪器
10.自动分配器
11.上述任何类别未涵盖的其他EEE。
根据RoHS指令2011/65 / EU第3(1),(2)条对“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定义:
(1)“取决于电流或电磁场以使其正常工作的设备以及用于产生,转移和测量此类电流和场的设备,
其设计使用的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伏交流电和1500伏特直流电的伏特。”
(2)就第1点而言,就EEE而言,“从属”是指需要电流或电磁场才能实现至少一项预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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