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法案(EU) No 2020/1245,对欧盟食品接触塑料法规 (EU) No 10/2011进行修订和修正。该法案主要对 (EU) No 10/2011附件I、II、IV和V作了重要修改。
法案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第二十天(2020年9月23日)生效。在2021年3月23日之前首次投放市场且符合旧法规的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允许继续投放市场至2022年9月23日。
本次修订法案要点
关于特殊迁移的变化
新增表 1“塑料材料和制品迁移物质的迁移限量(SMLs)通用清单”,增加了包括镧系金属镧、铕、钆、铽在内共24项金属(或相应盐类)物质。
对于受REACH附录XVII第43条管控,但未在 (EU) No 10/2011列出迁移限量的初级芳香胺(PAAs),每项PAA迁移量不得超过0.002mg/kg。对不受REACH附录XVII第43条管控,且(EU) No 10/2011未列出迁移限值的PAAs,PAAs迁移总量不得超过0.01 mg/kg。
关于迁移实验和重复使用的塑料制品的规定
定义食品加工设备或电器中塑料或部件迁移试验新规则,即用于食品加工设备或电器的塑料材料或部件可通过在可预见的*恶劣条件下在*终产品进行特殊迁移试验以验证产品的符合性。
重复使用的食品接触塑料和制品的迁移试验必须进行三次,每次使用新鲜模拟物,并且后一次的迁移结果不得高于前一次的迁移结果。虽然迁移的符合性是基于第三次迁移测试结果进行判定,但是如果从第一次迁移测试到第三次迁移测试迁移结果有增加的情况,则无法为产品下符合性判定,即使在三次迁移测试中的任何一次的结果都没有超过SML。如果根据科学证据证明,在第二次和第三次试验中,试验材料或物品的总迁移量减少,并且如果在第一次试验中未超过总迁移量限值,则仅进行第一次试验就足够了。
关于全面迁移条件的更新
新增试验编号为OM0的测试条件(40°C,30分钟),适用于不超过30分钟的低温或室温下与任何食物接触的情形。
在OM4的测试条件中添加了“或回流”字样,适用于在技术上难以在100°C下完成的迁移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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