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于 OJ 公报 L 315/241 号于 2019 年 5 月 12 号正式公布了(EC) No 1275/2008 针对电子显示产品的能效标签补充法规 (EU) 2019/2021,并于 6 月 1 号生效,到 2021 年 3 月 1 日 全面取代(EU) No 642/2009,其中第 6 章第一段要求在 2019 年 12 月 25 日开始施行。
新法规有以下几大变化和调整
1、更新了适用范围;
2、使用新的能效标签和 EEI 计算方 法,3、提出了新的能效符合规范,
4、增加了对设备的拆解、部件材料回收利用和相关材 料标示要求,
5、增加了对备件和维修服务的要求。
6、信息的有效性要求
01
更新了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电视机,显示器和数字标牌显示, 但不包含以下设备:
1)任何具有小于或等于 100 平方厘米的屏幕面积的电子显示器;
2)投影仪;
3)全合一视频会议系统;
4)医疗设备显示器;
5)头戴式虚拟现实设备(VR);
6)军事、太空用途 ;
7)电子显示器是用于 ERP 指令所涵盖的产品的零件或组件;
附录 II (A)(B)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数码相框;
2)广播显示器;
3)专业显示器;
4)安防显示器;
5)数字交互式白板;
6)数字标牌显示器;
附录 II (A)(B)(C)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状态显示器
2)控制屏
02
使用新的能效标签和 EEI 计算方法
1)新的能效标签设计,标签的尺寸和内容有所变化:使用了新的欧盟能效 logo;能效等级只分为 A-G 7 个级别,***别为 A,*低等级为 G;增加了高动态范围(HDR)的模式信息;将年耗能量改为了 1000H 耗能量;在标签右上角增加能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或链接的二维码;电视机尺寸增加垂直和水平像素分辨率;能效法规改为 2019/2013 等等。
2)新的能效等级计算方法
EEI 采用了不同的计算公式,新的计算公式变量只和开机模式下功率测量值 Pmeasured 及屏幕的面积相关,显示器和电视机使用完全相同的计算公式,另外增加了对数字标牌显示的修正值,同时对带有符合附录 II (C)要求自动亮度控制(ABC)功能的可以减少 10%的 Pmeasured.(对 OLED 显示器 ABC 功能算法不适用).
03
提出了新的能效符合规范
1)新的 EEI 限值取代原有的功率限值
2) 对强制菜单和设置菜单
a、电子显示器可以被放置在市场上,在初始激活提出替换设置的情况下具有强制菜
单。如果提供强制菜单,则应将正常配置设置为默认选择,否则正常配置将是开箱即
用的设置。
b、如果用户选择正常配置以外的配置,并且此配置导致比正常配置更高的功率需求,则会发出关于可能的增加能耗的警告消息,并应有明确要求确认这一动作。
c、如果用户选择的设置不是正常配置的一部分,并且此设置导致比正常配置更高的能耗,则会发出警告消息,并应有明确要求确认这一动作。
d、除非不可避免,否则用户在任何设置中的单个参数中的更改不得触发任何其他能量相关参数的任何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应出现警告消息,应明确需变更的其他参数,并确认变更的确认。
3)对峰值白亮度比要求(增加了 100lux 的要求)
a、在正常配置中,100lux 环境光线观察环境中电子显示器的峰值白亮度应不小于220cd/m2,或如果电子显示器是表面供单个用户近距离查看的,则不小于 150cd/m2。
b、如果电子显示器在正常配置中的峰值白亮度被设置为较低的值,则在 100 勒克斯环境中,它不应低于*亮的模式配置中显示器峰值白亮度的 65%。
4)提高了对关闭模式、待机和网络待机模式要求
5)对自动待机功能的要求
a、对电视机:应提供电源管理功能,由制造商提供,在上一次用户交互后 4 小时内,电视机应从 on 模式切换至待机模式或网络待机模式或其他不超过待机或网络待机模式下的适用功率需求要求的模式。在这样的自动开关之前电视应显示至少 20 秒的警告信息,警告用户即将切换,并可能延迟或暂时取消该开关。如果电视提供了一种功能,允 许用户缩短、延长或禁用(A)中详细描述的自动模式转换的 4 小时时间,则应出现一条 警告信息,当选择超过 4 小时的延长或禁用时,必须请求增加能源使用和确认新设置。如电视机装有房间显示感应器,如在不超过 1 小时内没有检测到任何人到场,则自动 转换为如(A)所详述的任何模式。
b、对其他电子显示器:何输入源没有检测到输入超过 10 秒时,应在正常配置中配置为 待机模式、网络待机模式或另一种不超过备用或网络待机模式的适用功率需求要求的模 式。对于数字输入平面白板和广播显示,时间为超过 60 分钟。在触发这样的开关之 前,应显示警告消息,并在 10 分钟内完成开关。
04
增加了对设备的拆解、部件材料回收利用和相关材料标示要求
1)拆解、回收和回收的设计
a、制造商、进口商或其授权代表应确保连接、紧固或密封技术不妨碍使用常用工具拆 卸部件
b、制造商、进口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在不影响第 2012/19/EU 号指令第 15 条的第 1 点的前提下,在免费网站上提供获取 2012/19/EU 号指令附件七第 1 点所述任何产品部件所需的拆卸信息,拆卸信息应包括获取目标部件所需的拆卸步骤、工具或技术的顺序。这些信息应在产品型号的*后一个产品投放市场后至少 15 年内提供。
2)塑料部件的标记
a、大于 50g 的塑胶部件应使用标准符号或缩写标明聚合物的类型在符号 “>”和“<” 之间, marking 应该是可读的。
b、在下列情况下,塑料部件不受标识要求的限制:
(I)由于形状或大小而不可能进行标记;
(II)标记会影响性能或塑料组件的功能;
(III)由于成型方法,在技术上是不可能进行 标记的。
c、对于下列塑料部件,无需进行标记:
(I)包装、胶带、标签和拉伸包装;
(II)配线、电 缆和连接器、橡胶部件和任何不足够的适当表面;
(III)印刷电路板组件、pmma 板、光学元件、静电放电元件、电磁干扰元件,喇叭;(IV)标记会妨碍有关零件功能的透明部分。
d、含有阻燃剂的组件还应加上聚合物的缩写术语,后面加上连字符,然后是符号‘FR’ 后面的括号中加上阻燃代码号。外壳和支架组件上的标记应清楚可见和可读。
3)镉标志带有屏幕面板的电子显示器, 均质材料中按重量计算的镉(CD)浓度值超过 0,01%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中的某些危险物质应使用"内含 Cd"的标识进行标记。标志应清晰可见,耐 用、清晰、不易褪色。
如果显示器任何均匀材料部分的镉(CD)按重量计的浓度值不超过 2011/65EU指令中定义0.01%,则应使用无镉”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