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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联盟公布《含尼古丁产品技术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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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欧亚经济联盟公布《关于含尼古丁产品的技术法规》草案(TR EAEU/20),并宣布将从9月5日起至11月30日止展开为期86天的公开讨论以作出*终决定。该技术法规对含尼古丁产品,包括含尼古丁电子烟液(也包括无尼古丁电子烟液)、使用尼古丁输送系统时气溶胶中物质的含量及信息要求,制定了统一的强制性要求,旨在联盟关税区内适用与执行。该技术法规中还制定了含尼古丁产品包装要求、符合性评估表格、识别规则、标签要求和使用规则,以确保含尼古丁产品在联盟境内的自由流通。


本期为您介绍该TR草案中的部分内容,助您提前了解欧亚经济联盟电子烟管控新规。


产品流通规则

a.含尼古丁产品在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流通的前提是其符合TR EAEU/20技术法规的要求;

b.也须符合其他联盟技术法规要求通过符合性评估程序,在联盟成员国市场上用产品流通的单一标志进行标记;

c.还须对产品适用性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产品不得在联盟市场上使用单一的产品流通标志,也不得在市场上发行。

产品识别规则

a.根据产品设计,尼古丁消费装置分为一次性和可重复使用(开放式和封闭式)装置:“一次性装置”是一种尼古丁输送系统,用填料填充,无需更换,设计用于一次性使用;“开放式装置”是一种可重复使用的装置,它包含一个容器,设计用于在填料消耗时填充填料。根据填料的不同,开放式装置可以是液体混合物的开放式装置,也可以是烟草/非烟草混合物的开放式装置。“封闭式装置”也是一种可重复使用的装置,用于消费烟液的产品。

b.根据填料类型,尼古丁消费装置分为液体混合物装置和烟草/非烟草混合物装置及其组合;

c.根据含尼古丁产品类型,封闭式设备可以是含尼古丁/无尼古丁液体的消费设备,也可以是加热烟草制品(加热烟草)/加热烟草混合物/非标准混合物/用于加热的非标混合物的设备。


产品部分合规要求

a.生产含尼古丁产品时,不允许使用联盟成员国国际条约禁止贩运的物质及TR EAEU/20附录2所列物质或植物;

b.生产含尼古丁产品时,允许使用甘油、丙二醇与尼古丁,但其原料纯度分别不得低于94wt%、95wt%与99wt%;

c.液体混合物中尼古丁浓度不应超过20mg/mL;

d.一次性使用的含尼古丁产品中液体混合物的体积不得超过2mL;

e.液体混合物储液容器的体积不得超过10mL;

f.含尼古丁产品消费过程中产生的100立方厘米气溶胶中的物质含量(用于加热的烟草混合物和用于加热的非标准混合物除外)不得超过下表限值。



禁用物质清单

该TR附录2中规定,琼脂酸、醋酸维生素E、桦木焦油、双乙酰、二乙二醇、含有游离或结合氰化物的苦杏仁油、黄樟油、杜松子油、樟脑油、樟脑、香豆素、红花、乙二醇等物质/成分/特定植物禁止用于生产含尼古丁产品。


欧亚经济联盟介绍


欧亚经济联盟(EAEU),又称欧亚经济委员会,成立于2015年。其成员国目前包括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与亚美尼亚,该五国均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合作伙伴 。联盟的目标是在2025年前实现联盟内部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自由流动,并推行协调一致的经济政策。

据部分消息报道,EAEU主要成员国俄罗斯认为对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已势在必行,此次公布的TR EAEU/20也已印证欧亚经济联盟对于新型烟草制品管控的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有意出口该经济区市场的相关企业,可密切关注法规制/修订及实施进展,以确保产品合规顺利出口。



电子烟具成品及配件CB测试服务

IEC 60335-1、IEC 60335-2-29、IEC 62133-2等。


电子烟具/烟液/烟气有害物质测试服务

特定有害物质如:尼古丁、醇类、醛酮类、酰类、亚硝胺、痕量金属、VOC等;

特定法规要求如:TPD、SASO、ECAS、RoHS、REACH、FCM等;

零售商及品牌商指定的其他测试要求。


电子烟出口通告及认证服务

欧盟TPD通告、英国MHRA通告、新西兰HARP通告、危险混合物欧盟PCN通告、欧盟CE认证、美国FCC认证等。


电子烟法规培训服务

欧盟TPD、英国MHRA、新西兰HARP、澳大利亚、美国PMTA、加拿大、阿联酋、沙特等电子烟法规及管控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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