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清单提出了重点管控14种新污染物,分别为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三氯杀螨醇、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壬基酚、抗生素以及已淘汰类(包括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多氯联苯)。
上述14种新污染物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清单明确表示,部分新污染物在特定的用途上可豁免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企业若需要进出口该类物质,则需要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部分新污染物禁止进出口。
新污染物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为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障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FTC在此提醒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等行业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密切关注法规动态,应提前对相关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新污染物进行排查,对产品生产链全程监控,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确保产品符合法规要求,避免违规出口的法律风险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FTC可提供咨询检测一站式服务,欲了解更多详细信息,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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