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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ATEX防爆指令的适用范围具体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1-26

欧盟CE认证-ATEX防爆认证指令介绍:

ATEX,取自法语 “ATmospheres EXplosibles”的缩写,是“爆炸性环境”的意思。

ATEX指令要求防爆设备和保护系统目的是设计和制造,以减少意外的发生和限制严重爆炸。适用于:

(1)新的“设备”用于爆炸大气的电器元件和仪器和机械等。

(2)分别提供保护控制系统不可避免的爆炸等爆炸性的大气层爆炸通风口,抑制系统,等等。

ATEX指令于1996年3月被引用到欧盟成员国法律,自2003年7月1日开始ATEX强制执行。所有投放到市场和投入使用的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产品,必须遵守ATEX制造商的指令(不含指令中规定除外的产品)。目前*新的ATEX指令已经更新为2014/34/EU。


谁需要遵守ATEX指令?

这个指令适用于“设备”和“保护系统”用于操作在一个爆炸性可能发生的产品上:

1.电气和非电(non-electrical)设备能够在正常或故障条件下点燃爆炸性的条件。

2.分别提供合适的设备来控制保护系统不可避免的爆炸,如爆炸通风口,抑制系统,等等。

3.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导致安全功能的设备和保护系统,如气体探测系统,断开设备。

4.组件(项目的关键设备和保护系统的安全功能但是没有自治功能)等电子元件。

5.产品设计和制造用于“拥有”也不能完全排除发生ATEX指令的要求。

6.设备第一次使用欧盟外和进口:指令适用于设备目前是放在欧洲市场; 产品在欧盟和先后进口(无论是新的或二手设备)必须符合指令。这责任是放在产品第一次进入欧盟市场。

ATEX防爆认证的范围和分类:

ATEX根据设备要使用的环境类型以及设备提供的保护级别将设备分为组和类别

有两个设备组:

第I组–旨在用于矿井的地下部分以及这些矿井的地面安装部分的设备,极易受到潮气和/或可燃粉尘的危害。

第二类–打算在易受爆炸性环境(即非采矿)危害的其他地方使用的设备。

然后将每个组中的设备进一步分类:

第一组

M1类–设计的设备,并在必要时配备额外的特殊保护装置,以能够按照制造商设定的操作参数运行,并确保非常高的保护等级。

M2类–设计为能够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运行并确保高防护等级的设备

第二组

第1类–此类别的设备适用于连续,长期或频繁出现由空气和气体,蒸气或薄雾的混合物或空气/粉尘混合物引起的爆炸性气氛的区域。

第2类–该类设备旨在用于可能偶尔发生由气体,蒸气,雾气或空气/粉尘混合物引起的爆炸性气氛的区域。

第3类–此类别的设备旨在用于不太可能发生由气体,蒸气,薄雾或空气/灰尘混合物引起的爆炸性气氛的环境,或者如果确实发生这种情况的场合,仅在短时间内。

ATEX防爆认证标准:

1.EN60079-0 爆炸性环境 第0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2.EN60079-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3.EN60079-2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正压外壳型“p”保护的设备

4.EN60079-5 爆炸性环境 第5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

5.EN60079-6 爆炸性环境 第6部分:由油浸型“o”保护的设备

6.EN60079-7 爆炸性环境 第7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7.EN60079-11爆炸性环境 第11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8.EN60079-15爆炸性环境 第15部分:由无火花型“n”保护的设备

9.EN60079-18爆炸性环境 第18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10.EN61241系列标准 可燃性环境用电气设备

11.ISO/IEC80079-34爆炸性环境第34部分:设备制造商质量保证体系应用

ATEX认证办理流程:

1.客户提交认证申请;

2.指导客户准备产品相关的各类资料;

3.在国内实验室根据标准进行防爆实验;

4.审核防爆试验报告,审核技术文件提交审核意见;

5.审查整改项及关闭NCR;

6.签发EC型试验证书;

7.进行工厂防爆体系审核;

8.签发CE证书。

ATEX认证办理

中拓国际检测认证中心是欧盟防爆公告机构的大中华区办事处,可直接受理国内办理ATEX防爆认证,提供从标准解读、咨询辅导、认证审核等一站式服务,已为众多国内企业办理ATEX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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