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和危险物品危险通报规范
2008年新加坡在原有标准SS 286:1984《危险物质警告标签》及CP 98:2003《材料安全数据单的准备和使用》的基础上颁布了SS 586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物品危险通报规范》,并在2014年对该法规进行了更新,内容上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制度)第4修订版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制度)第17修订版保持一致。这也预示着新加坡GHS实施与联合国法规的接轨。
新加坡GHS标准体系
新加坡GHS实施时间表
新加坡自2008年起即工作场所推行GHS。依据《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化学品供应商必须为其危险化学品提供SDS,工作场所的有害物质容器上需加贴安全标签,具体强制实施日期见下图。
危害分类要求
由于新加坡标准内容上与GHS制度第4修订版保持一致,而*新的GHS制度已经更新至第8修订版(点击查看联合国GHS第8修订版系列解读),因此分类上暂未采纳GHS制度中新增的发火气体、退敏爆炸物和加压化学品这3项物理危害;除此以外依据积木原则,新加坡标准未采纳GHS制度中部分危害较轻的项别,具体如下表所示。
新加坡未采纳的危险类别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新加坡标准中明确对于以下4个危害,如果没有可用的数据,无需将其细分到子类别:①皮肤腐蚀(H314);②严重眼损伤(H318);③呼吸道过敏(H334);④皮肤过敏(H317)
在危害分类逻辑方面,新加坡基本沿用了GHS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然而,在部分健康危害的分类阈值上,新加坡较之联合国还是稍有差异的,具体差异如下表所示。
新加坡与联合国GHS制度阈值差异性对比
SDS编制要求
新加坡标准SS 586 第三部分《安全数据单(SDS)的准备》中,对SDS的16个部分作了详细说明。与GHS制度附件4中的相关规定相比SDS在核心内容的要求上基本保持了一致,然而在某些细节方面,还是有所差异的,具体如下表所示。
SS 586:2014 Part 3中SDS的特殊要求
安全标签要求
表4 新加坡标签*小尺寸要求
针对<125ml的小包装,可以免除其完整的GHS标签,标签要素至少应包含产品信息、标识符和象形图、其他信息(有关其他信息,请参考SDS)。
小结
新加坡并未发布GHS分类清单,然而在应对新加坡GHS时,建议大家依旧可以参考欧盟ECHA、日本GHS-J等其它国家的分类清单。
在本期解读中,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新加坡的SS 586标准实施情况,并从危害分类、SDS编制要求、安全标签编制要求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新加坡SS 586与GHS制度的差异。对于出口化学品至新加坡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而言,应时刻关注新加坡*新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进而提前做好合规准备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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